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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滕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22       来源:水闸、泵站工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新建、已建、改建、扩建的民用住宅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居民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以及贸易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户用水设施,下同)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泵房内输水管道等。二次供水泵房、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负责设计投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滕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已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滕州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卫生、规划、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是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成立二次供水经营公司,具体负责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查表收费等工作,实行抄表到户、按表计量;对非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进行监管。非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筑设计企业或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

  第五条  新建、已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标准的,建筑设计企业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六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建设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滕州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见附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城市供水条件,加压方式应依据工程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网状况确定,选用合理的设计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应当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专业方面技术单位进入施工图设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数字化集抄的要求设计、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二次给水装置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由市供水主管部门做监督检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委托市城乡供水中心组织实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需向市城乡供水中心提交施工图、补办备案手续,按照市城乡供水中心的审核意见,继续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已建成并运行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原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向市城乡供水中心提出移交申请,提交施工图及备案手续,市城乡供水中心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原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实施整改。验收合格并一次性缴纳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用后,签订《移交协议》,由市城乡供水中心负责接管。具体移交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高层住宅居民到户水价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高层住宅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市城乡供水中心统一管理维护的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管理,必须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供水质量,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价格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城乡供水中心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建有饮用水储水设施的,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直接从事二次加压供水的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具备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

  市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检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要停止供水的,应当依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公众发布停水信息,尽快回到正常状态供水,并向市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用户和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市城乡供水中心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属地街道、物业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在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承担,该费用可列入住宅项目成本。已建成并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整改的,其建设改造费用由原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泵房内输水管线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养费用;二次供水泵房维护和保养费用;水池(箱)的清洗、消毒费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的品质问题投诉的处理所涉及的费用等。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费用应列入供水成本,其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由用水单位(户)承担,和城市供水基本水费一并征收。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费用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及更新费用;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水质检测费用;值守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公费用等。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由市城乡供水中心设专用账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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