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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嵊泗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0       来源:ballbet登录-水库工程

  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步的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的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上的水准,持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办法。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制定依据。

  本管理办法共分八章,分别为总则、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工程管理、供水管理、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资金保障及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1、总则。按照省级要求,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在《办法》中明确,县政府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县级部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设施长效管护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同时明确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各乡镇及各供水单位的职责。

  2、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成立县级农村饮用水统管机构—嵊泗县水利水务保障中心,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有效提升渔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水平,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为实现城乡同质饮水提供坚实保障。

  3、工程管理。明确县水利水务保障中心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供水单位要在其指导下具体开展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嵊泗本岛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及嵊泗县自来水厂、洋山镇大洋自来水厂、嵊山碧海供水厂、黄龙乡自来水厂、枸杞乡自来水厂及花鸟乡供水站的产权归属。

  4、供水管理。供水单位理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生产和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用水;要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停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并向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回到正常状态供水,并报告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连续超过 24 小时不能回到正常状态供水的,供水单位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5、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其水价由县发改局按实际运行成本核定,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发改局行文执行。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费专户,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大多数都用在支付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等日常费用。用户应当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6、资金保障及管理。县政府设立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县级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以经营性为主的供水单位,其管护经费由供水单位自行承担,按农村供水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 10 元的标准由县乡两级财政兜底保障,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补助和县财政局预算安排落实,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大多数都用在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工程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维护(更新)、管理人员培训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工程运行电费及相关药剂费用等运行管理费用支出,以及水价差额补助。

  7、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不含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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