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自2024年4月1日起,云南城镇供水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为基础,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等类别核定用户用水价格。《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别的文件与《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细则》为准。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由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等七章39条组成。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做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细则》明确,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除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外,《细则》的主要调整和细化内容还包括提高供水负荷的核定标准,抑制城镇供水过度超前投资;建立供水合理收益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供水事业;细化用水价格分类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明确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政策等内容。
《细则》提出,城镇供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分类价格。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量设置不少于三级:第一级阶梯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阶梯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阶梯水量为超出第二级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有关标准和近3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原则上每3年(与价格监督管理周期保持一致)对现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执行效果做评估,并根据实施情况做动态管理。
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具体增加用水基数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级阶梯价格确定。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执行。特种用水最重要的包含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根据用水定额标准,最大限度地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原则上不少于三档,其中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缺水地区应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2倍。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城镇供水价格监督管理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作出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允许超出5年。考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细则》对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将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分摊办法提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业主按分摊标准合理分摊。同时,积极地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不具备装表计量的混合用水户,供水企业应与用户核算不同用水性质的水量比例,按比例计费。转供水单位要建立完整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此外,《细则》明确,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同时,供水企业不可以垄断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业务。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强制增加服务项目或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记者 廖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