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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治污造假以法律严惩“打假”

发布时间:2025/03/30       来源:获奖项目

  据报道,近日,湖南岳阳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自然环境案。某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营人彭某系为逃避监管,将真实污水用纯净水稀释后进行监测,被以污染自然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污水处理厂作为治污链条的关键一环,把关责任重大,甚至某一些程度上充当着治污“最后一道把关人”角色。涉事污水处理企业却阳奉阴违,监守自盗,致使自身职责形同虚设,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其实,这家污水处理厂的造假手法并不高明,不过是最基础的稀释水样。但其劣行,却是在生态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的。而在此之前,其造假行为已持续近10个月。因此,要从源头遏制治污造假,关键还是要有强有力的事前监督。

  这方面,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就给出了方向指引: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进行穿透式监管,推动建立针对环境监视测定活动“人、机、料、法、环、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应用视频监控、北斗定位、数据和参数直联直采等技术,强化技术防控,实现“现场可视、设备可溯、监测可控、样品轨迹可追”。

  这个思路,实际上的意思就是倡导在“人防”的基础上加强“技防”,利用最新的技术创新成果,将治污造假行为提前阻断。相对于日常基于人力的执法检查,“技防”手段既提高了效率,也能最大限度杜绝人情关系因素,确保治污监测的纯洁性与公正性。

  当然,所谓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穿透式监管等内容,对一些基层地方政府而言,尚有些过于高深。成熟的技术方案还需要地方政府积极对接学习,及相应的财政资金配套、专业的人才培养训练等。

  防范治污造假,技术上要发力,更要在法治维度求解。此前不同层级的生态环保部门反复强调,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零容忍”指向的就是依法治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21年3月,在既有刑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纳入刑罚,从打击刑事犯罪的角度提高了治污造假的违法成本。眼下,生态环境部也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快速推进《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制定工作,意在通过专门立法,赋予生态环境部门打假处罚权限,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数据质量主体责任,让治污监测主体不敢轻易造假。

  说到底,就像食品安全治理一样,指望排污、治污单位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与职业道德,充满太多不确定性。唯有依靠外力的强势监督,让相关企业随时处于被盯防的状态,才能遏制其造假冲动。本质上,这也属于公共治理“将人性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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