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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平区农村自备井供水水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18       来源:水闸、泵站工程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农村里的生活用水应当安装、使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免费供水或者实行包费制。收取一定水费以后,一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节约用水,让群众珍惜来之不易的水。二是保障工程运行和维修管护。

  答:《昌平区农村自备井供水水费管理办法》中的农村自备井供水工程收费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五十五条》,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参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6〕612号)的文件确定我区自备井供水行政村居民、非居民用水户水价。居民用水户水价分三个阶梯,水价分别为每立方米5、7、9元,其中污水处理费均为每立方米1.36元;非居民用水户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特殊行业水价为每立方米167元,其中污水处理费均为每立方米3元。

  答:《昌平区农村自备井供水水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水费使用:水价中的水费收取后,按照“村收、村管、村用、镇街监督”原则,专款专用,用于供水设施的电费、维护、维修、水质检测等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事项,并纳入村务公开事项,定期公开。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由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核定后统一上缴国库。

  答:根据水利部水农(2019)2号文,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及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自备井供水工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及维护。村委会需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要求定期对农村自备井供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

  答:采用自备井为供水水源,机井产权归属村委会的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使用村委会产权机井供水的所有用水户,包括农业、非农业及外籍人口(含自建房用水户)及村内企业和事业单位等非居民用户。

  答:目前昌平区农村污水处理的方式有以下三种:1.接入市政管网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做处理;2.进入村级污水处理设备做处理;3.集中收集后清运到集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第1和第3条均属于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废水,为保障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和建设,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第2条中村级污水处理设备由政府投资建设解决农村污水治理问题,也应遵循使用者付费原则,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五十五条》,使用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本《管理办法》中,水费中除了污水处理费上缴国库外,其他均留在村委会,按照“村收、村管、村用、镇街监督”原则,专款专用,用于供水设施的电费、维护、维修等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事项。调整水价对农村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农村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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