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结构性降费减负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4年涉企违规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5起涉企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惠城区XX镇自来水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提高标准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等相关水费价格案
2024年4月,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城区XX镇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检查。经调查核实,2018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做收费,合计多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等水费金额为2763118.5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且当事人未对商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2763118.58元。
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相关水费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来得到的2763118.58元、罚款1381559.29元,合计罚没4144677.8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XX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检查。经调查核实,2018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与经营场所内36家商户签订了租赁合同,提供物业管理及电费代缴等业务。商户的电费是由当事人代收,当事人未按照供电部门结算的大工业电费价格进行计收,而是按1.5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所用电费(电费收费中包含公共照明、电损、用电维护等),据统算,当事人多收商户电费284257.76元。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当事人未对商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284257.76元。
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作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来得到的284257.76元、罚款142128.88元,合计罚没426386.6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惠州市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罗县XX镇自来水厂(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检查。经调查核实,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向用水报装户收取建筑规划红线外的工程费用,以“安装材料费”为名目收取用水户共计679745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向商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159905元,尚有519840元未退还。
对当事人违规收取安装材料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退还多收价款,结合当事人的退费情况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来得到的519840元、罚款679745元,合计罚没119958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线月,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东XX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调查核实,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收取不合理费用。自立项目向用户收取“工伤、意外医疗保险费”,向用户收取已取消的项目“罗茨表计量器(工商业用户报装)、管道吹扫费”等费用,违法来得到的共计为95840.92元;二、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问题。收取的IC卡智能燃气表的费用与公示的IC卡智能燃气计量表费用不相符,多收取的IC卡智能燃气表费用为38674.80元。当事人收取不合理费用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来得到的合计134515.72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向商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134515.72元。
对当事人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47920.46元;对当事人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依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合并处罚款48920.46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线月,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检查。经调查核实,2021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对惠州市XX模具有限公司进行电费核算时,未按照供电部门结算的大工业电费价格进行计收,而是按照1.20元/度的标准收取所用电费,同时额外加收690元/月的电损费,多收取电费198391.26元;当事人对惠州市XX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水费核算时,未按照惠州市有关通知文件价格进行计收,而是按照4.5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所用水费,多收取水费1322.72元。合计多收取水电费为 199713.98元。当事人违法加收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法加收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与惠州市XX模具有限公司协商并全部退回多收价款199713.98元。
对当事人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仲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对未依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向用户计收电费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49928.5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