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政府根据社会环境的改变和开展的需求,对其实行的责任规模和发挥功用的范畴做出恰当的调整。
是行政办理活动的主体,即国家为推广政务,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成的行政机构系统。
以行政机构为主体,以履行国家毅力为意图,以强制性政令为手法,对全社会来办理的公共权利。
行政安排赖以生存和开展的外部条件的总和,也便是各种直接或直接效果和影响行政活动的外部客观因素的总和。
指为完成国家行政办理方针,国家人事办理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