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相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以及省、市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水利发展的策略。组织起草全市水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水利政策。
(二)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和市确定的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规划。编制全市重要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江河湖库治理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设计、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制度。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资本预算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并且开展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长效管护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等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御台风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指导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的拟订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三)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推广和研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辖市、区间的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河湖釆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控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长江治理与保护工作。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人才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市(区)边界水利规划协调,参与省际市际边界水利规划协调;负责全市水利资本预算的综合平衡;拟订市级水利固定资产资本预算;组织并且开展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市水利建设资本预算,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区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并且开展有关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法治水利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牵头负责洪水影响评价类、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水利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工作。
指导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水利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和局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节水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贯彻执行水利建设工程技术品质衡量准则和定额;指导、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的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安全管理规程规范;指导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经营类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参与较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指导全市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监督跨区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指导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指导全市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河湖、水库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退圩还湖工作。
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长效管护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监测、预报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组织编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探讨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组织制定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承担常州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制度,编制工作规划和考核目标;向市级河湖长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市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对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做检查、督察、考核;协调督导河湖长制工作重点事项和问题;组织拟订推行河湖长制有关法规、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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