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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民宿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4       来源:ballbet登录-水库工程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民宿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4月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宝贵意见。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管理及其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宿,是指经营主体利用村(居)民住宅或村集体用房等开办,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第三条【法律原则】  民宿发展应当遵循政策引导、科学规划、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层级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提高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支持和监督民宿开办、经营相关土地、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民宿的服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管理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民宿市场主体登记,督促、引导民宿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并对民宿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指导民宿等级评定与品质提升,开展民宿宣传推广,并指导民宿经营者开展行业自律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安全防范设施;

  (七)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指导民宿经营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九)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相关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民宿建设、开办、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开办条件】 开办民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治安、消防、卫生、环保、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

  经营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八条【诚信准则】 民宿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为消费的人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服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住宿须知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和捆绑消费。

  第九条【从业义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实施虚假宣传。

  第十条【隐私保护】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出入口、营业厅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民宿经营者应当尊重和保护旅客隐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住宿信息或者监控资料。

  第十一条【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发展等相关资金支持民宿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推广住房抵押贷款、居民信用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宿经营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 【特色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托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传统村落等发展民宿,支持民宿集群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民宿集群化发展。

  第十四条 【用地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有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或者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采取点状供地等方式,保障民宿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民宿。

  第十五条【公共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城市更新和乡村改造,完善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系统,加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通信、电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升级,为民宿发展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民宿聚集区建设村庄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管线地埋、垃圾转运、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人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宿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等返乡参与民宿创业,鼓励民宿经营者招用本地城乡劳动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民宿管理人才。

  第十七条【业务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民宿专业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品牌建设】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入国际、国内民宿品牌和民宿投资者,支持本地民宿品牌建设,促进民宿产业与旅游、文创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等级评定】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引导民宿经营者参加等级评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等级民宿名录,指导并监督民宿经营者依规使用民宿的公共信息标志。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引导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指导和监督民宿经营者依法使用民宿专用标识。

  第二十条  【宣传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纳入年度宣传推广计划,多渠道推介民宿产品。

  旅游推广机构应当将民宿宣传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组织开展民宿宣传推介活动,提升精品民宿的市场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交流培训和专业服务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指导民宿行业协会通过依法注册和使用集体商标等方式,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诚信评价、宣传推介争议调解等服务。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文化和旅游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之后依法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二条【行政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宿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将民宿信用信息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民宿实行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民宿实施日常网格化管理,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纠纷解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四条【标识保护】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违规使用民宿专用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民宿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和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民宿管理和发展工作中违反法律和法规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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