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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长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1       来源:ballbet登录-水库工程

  各辖市、区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工局、发改局、财政局: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基础性、长期性和持续性。为进一步深化农田水利设施长效管理,完善农业水价形成、农业节水奖补机制,健全农业用水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常州市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巩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的通知》(苏水农〔2021〕2号)文件精神,编制完成了《常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长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进一步深化农田水利设施长效管理,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节水奖补机制,健全农业用水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灌溉设施管护全覆盖,完善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涉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所有灌区,到2020年总面积140.51万亩。各地要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把每年核定新增加的“应改”面积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有关面积要具体到灌区和地块,并跟进完成改革任务。对已完成改革任务的应改范围,做到改革面积上图入库。涉及调整的改革面积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三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我市中小灌区全方面实行取水许可管理。

  第四条县级行政区域用水应以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根据灌溉真实的情况,下达用水计划文件并报市水利局备案,把农业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按照水权分配计划,落实到每个灌区,规范用水户有序、节约用水,维护用水秩序。出现重大旱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可以对灌溉取水量予以限制。

  第五条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颁发产权证,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养护经费,建立完整工程资产档案。

  第六条由县级政府或授权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产权界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并对辖区范围内农村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经营状况等等基础数据来进行调查、建档、汇总工作。

  第七条完善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办法,组织并且开展技术指导以及考核工作,协调跨地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协调解决水事纠纷和矛盾,履行水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

  按照管护全覆盖的要求,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需每年11月10日前调整管护名录,落实管护责任,并将相关管护名录报市水利局备案;同时督促乡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落实工程管护组织,明确组建形式、管护范围、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协议签订、管护制度制订以及日常运行工作台账等。

  第八条按照计量设施覆盖全部“应改”灌溉面积的要求,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根据制定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计量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所有计量点用水计量数据齐全;每年灌溉结束核定用水总量,并与上年用水量及当年下达的用水计划作对比分析。

  第九条新建取水工程时,应将供水计量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做到计量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期发挥效益。

  第十条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必须对已安装的计量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并要求乡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落实管护责任,明确专人管护,建立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按时进行检查计量设施的运作情况,杜绝“跑、冒、滴、漏”和“死表”现象。

  第十一条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按照政府指导、自主管理的原则,加快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实质性运行。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和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合作组织建设、管理和运行,逐步的提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能力,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正常运作。让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为水费征收、运行管护的主体。

  第十二条落实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和能力建设。地方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或管护资金时,可安排特殊的比例用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能力建设,并加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

  第十三条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可组织对其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制定,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和县级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健全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分级管理。各地要根据真实的情况,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民主协商、乡级监管、价格公示、县级备案的程序,规范实施协商定价。

  第十五条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级应根据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促进农业节水。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对农业灌溉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相对有效监督。农业灌溉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指导乡镇、用水合作组织建立相应的财务专账。

  第十八条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收取农业灌溉水费应使用规范票据,建立辖区内的农民用水户耕地台账、灌溉用水台账和农业灌溉水费缴纳台账。

  第十九条建立公示制度,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将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支出明细,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镇(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公示各用水户的耕地面积、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及平价用水量、加价用水量、节水量、水费收费标准、各用水户的水费缴纳情况等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条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对各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的农业灌溉水费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做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察觉缺陷及时进行整改。农业灌溉水费的使用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应适时完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管理办法,并按管理办法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应适时完善农业节水奖励管理办法,落实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对农业灌溉节水进行奖励。鼓励各个地区实施节水灌溉,依据农业用水定额,根据各地灌溉节水量,对组织规范,服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长效管理的考核工作,每年11月组织进行考核评估,并建立年度通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市级考核评估采用100分制评分方法,分两项进行考核,其中灌区现场管护考核占50%,县区提交的考核佐证资料(自评报告)占50%,两项考核得分之和为考核总分(详见附件1)。

  灌区现场管护考核结合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护考核进行,每年分上、下半年进行考核,按照评分表(详见附件2)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分数为上、下半年度两次考核分数的算术平均分。

  县区提交的考核佐证资料(自评报告)为各辖市、区本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总结,最重要的包含水权确立、用水计划、计量水价、节约用水、绩效考评、奖补政策、经费落实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参照附件自评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由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每年11月10日前由县区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联文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市级将组建考核工作组,在对各地现场考核、相关材料审查、复核的基础上,结合平时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统一、公平的考核评分。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等次,80分(含80分)-89分为“良好”等次,70分(含70分)-79分为“合格”等次,69分以下(含69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同时作为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农业水价改革面积50%、考核分数50%的权重比例进行资金补助(天宁区、钟楼区除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年度不予市级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财政奖补资金应符合各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并严格开展绩效评价。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并责令限时整改。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完善农业水价核定办法并按照县级农业用水指导价确定执行水价,协商定价程序规范得4分。

  建立财政预算安排长效机制得2分;市、县财政安排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得2分;资金用于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得1分。

  建立财政预算安排长效机制有关文件;市、县级财政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文件;资金支付相关材料。

  省级以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得2分;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得2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全部明晰产权得2分;90%-100%按比例得分;低于90%不得分。

  县级出台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得1分;加强工程管护考核结果运用得2分;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加强工程管护得2分。

  管护组织的成立文件;管护范围及其分布统计表;日常运行管护制度等相关材料。管护协议、管护考核等相关证明材料。

  泵站名录及计量措施统计表;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分界点供水计量统计表;所有泵站年度灌溉用水量统计表等。

  明确灌溉用水定额得1分;灌溉前下达用水计划得1分;灌溉结束核定用水总量得2分。

  根据附件3相应考评分数进行计算,年度考核分数为上、下半年度两次考核分数的算术平均分。

  无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制度未上墙扣1分;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无联系方式扣1分

  站房存在很明显安全风险隐患扣2分;发生设备偷盗扣2分;用电线分;室内无安全保护措施扣1分

  1分;围墙有破损扣1分;有绿化条件未种植绿化扣1分;周边(无围墙)4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有杂草,绿化未养护扣1分

  分;大于1m3点位淤积,发现1处,扣1分;渠顶无高杆植被,影响通行扣1分;不能通行扣2分

  二、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开展情况、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等)三、考核自评结论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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