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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可提出校验申请《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正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3/07       来源:业务领域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城市供水单位自收到申请十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3月6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该局就《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或者污染供水水源、损害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意见稿显示,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新建居民住宅区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已建居民住宅区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对于城市供水单位的要求上,意见稿提出,城市供水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并定期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理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对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进行监督,并公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结果。

  意见稿提出,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供水管网图、应急供水方案等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

  因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意见稿建议,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城市供水单位自收到申请十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校验费用,负责更换水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属于用户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堆埋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属于供水单位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意见稿提出,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水费,自合同约定的支付水费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支付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催告。用户经催告逾期三十日未支付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照规定支付全部拖欠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十八小时内恢复供水。

  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共消火栓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时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消防部门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启用消火栓的位置和用水量通报城市供水单位。

  意见稿显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不得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不得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不得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不得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市政及其他公共消火栓取水。

  另外,意见稿还明确禁止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周围1.5米以内种植乔木;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此次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4月3日之前,市民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或通过合肥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直接留言。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安徽商报、安徽商报合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安徽商报或安徽商报合肥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可提出校验申请,《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正征求意见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城市供水单位自收到申请十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3月6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该局就《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或者污染供水水源、损害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意见稿显示,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新建居民住宅区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已建居民住宅区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对于城市供水单位的要求上,意见稿提出,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并定期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该依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仔细的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没能力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专业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检测。

  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对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理洗涤消毒,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做监督,并公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结果。

  意见稿提出,城市供水单位理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理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供水管网图、应急供水方案等资料。水行政主任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城市供水单位理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

  因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单位理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理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意见稿建议,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城市供水单位自收到申请十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校验费用,负责更换水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属于用户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出现故障或者堆埋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属于供水单位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出现故障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意见稿提出,用户应当依规定支付水费,自合同约定的支付水费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支付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理应当予以催告。用户经催告逾期三十日未支付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依规定支付全部拖欠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理应当在十八小时内恢复供水。

  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共消火栓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时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消防部门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启用消火栓的位置和用水量通报城市供水单位。

  意见稿显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不得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不得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不得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不得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市政及其他公共消火栓取水。

  另外,意见稿还明确禁止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周围1.5米以内种植乔木;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此次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4月3日之前,市民能够最终靠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或通过合肥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直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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