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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未经许可穿越公路埋设管道

发布时间:2025/03/04       来源:业务领域

  2024年4月28日11时40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宁夏***水务有限公司在Y208南陈路K9+500m和K9+600m处穿越公路埋设管道施工。执法人员对项目经理马**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涉路施工相关事宜进行全方位检查。经调查核实,此2处施工点位属于原州区2022年黄铎堡镇穆滩等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节水),该项目由宁夏***水务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建设。经现场勘验,此2处位置引水管道已完成穿越施工,单处管道长度均为5m,合计10m。项目经理马**现场承认未经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许可,涉嫌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道。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失破坏的,应当按照破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公路管理部分-序号36-对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程度一般-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的长度5米以上15米以下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宁夏***水务有限公司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道的长度为10m,违法程度一般,处罚3000元在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

  道路的畅通及设施完好关乎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但部分涉路工程的建设及实施工程单位为了赶工期、图方便,不时出现未经审批开挖、超范围施工、不设置围挡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仅影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还带来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在道路设施层面,安全技术措施未提交进行专业评估,可能因施工不当损害道路整体的结构、地下管线等,缩短道路常规使用的寿命,甚至影响道路正常排水、供电、通信等功能。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擅自进行涉路施工,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涉路施工公司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该案有效打击了涉路施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办理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案释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起到了警醒和震慑作用,体现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了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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