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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切|销售自来水桶装水天然水再生水软化水时税收政策大不同!

发布时间:2025/02/22       来源:科技创新

  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销售自来水适用何种税率呢?这取决于公司纳税人身份、水的来源,以及企业自身的选择等因素,具体如下:

  ①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不受自产条件的限制。

  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按3%向服务接受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需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税函[2008]953号规定,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3%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前,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按照“服务业”税目依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畴,天然水供水服务适用“其他生活服务”税目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

  日常生活生产中,除了自来水、桶装水、天然水等,还有广泛使用的再生水。再生水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垃圾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些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可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等。

  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水增值税税率为13%,满足相关的条件和技术标准,还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出售的收益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出售的收益=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出售的收益×(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出售的收益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出售的收益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出售的收益-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出售的收益)×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有:再生资源供货方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相关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以上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营业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②因违反税收法律和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垃圾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 100%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应达到相关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

  城市生活生产用水转化为污水后,由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3%,满足相关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另外,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2002)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中的 直接排放限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的规定,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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