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居住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再生水符合排放标准的可以排入河湖……10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
根据《条例》,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城市更新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应当同步实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条例》要求,新建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居住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未接入居住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
排水管理与设施维护保护方面,《条例》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费用,不得泄露被监测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安全。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条例》要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符合排放标准的可以排入河湖。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用水、车辆冲洗、水源热泵以及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再生水。
《条例》同时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下列行为: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再生水;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方面,《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明确污泥处置路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记者 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