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适合使用的范围由“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变更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和涉及城市排水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新增节能低碳原则。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等3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2〕164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据悉,在总则部分,原“为保障城市排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统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变更为“制定本标准”,适合使用的范围由“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变更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和涉及城市排水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新增节能低碳原则。
关于污水系统,新标准中强调“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宜合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宜结合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需求布局”,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垃圾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并计入一定的外来水量。而污水泵站规模要求也从“根据服务范围内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确定”变更为“根据服务范围内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确定”。
关于污泥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和通沟污泥处理设施宜统筹考虑,并应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布置。规划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中心时,宜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等统筹建设。且污泥处理设施的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所服务区域污泥的预测产量、处理工艺、处置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关于雨水系统,删除“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要求,简化防涝系统建设要求为“应以江、河、湖、库、沟、渠、坑、塘、洼地等生态用地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进行布局。城市建设中应落实防涝系统的用地需求”。
原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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